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有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间,如果在这个月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会不起诉或者免于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还是有“救”的。
检察院抗诉刑事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都会开庭审理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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