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胁迫和欺诈订立的合同该怎样处理
时间:2023-06-19 18:06:42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胁迫和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只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一、认定无效合同有哪些法定理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合同未失效对合同有影响吗?

有影响合同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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