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堂弟伙同他人拘禁堂兄索“债务”
一男子与堂兄弟做某彩赌博,收下家的单,后因账目不清引发矛盾。恼怒之下,男子伙同他人拘禁堂兄弟,索取所谓某彩赌博堂兄欠下的债务,最后三人难逃法网。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周某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韦某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某敏、周某友、韦某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峰1360元。
被告人刘某敏与被害人刘某峰是堂兄弟关系,二人合伙做某彩赌博,收下家的单,后因账目不清,二人发生矛盾。
2014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敏找到付某某、刘某苏,商量拘禁刘某峰,逼他偿还某彩债务。后刘某苏将刘某峰约至金城江区南园宾馆后面巷道内,被告人周某友、被告人韦某强及根(绰号)等候在南园宾馆附近,付某某让等候的周某友等人强行将刘某峰推上由付某某驾驶的轿车。
在车上,被害人刘某峰被根殴打致鼻骨骨折。随后,刘某峰被付某某、周某友、韦某强等人带至宜州市德胜铝厂附近的甘蔗地。被告人刘某敏另外乘车前往德胜铝厂附近的甘蔗地与刘某峰谈判。因未谈妥,被害人刘某峰又被带至德胜镇加隆村牛角屯北侧一山洞内,并被捆绑在山洞中。
当日20时40分许,刘某峰才挣脱绳索逃出山洞。被害人刘某峰受伤后当日到宜州市德胜中心卫生院检查,诊断为鼻骨骨折。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宣判前,被告人刘某敏将赔偿给被害人刘某峰的医疗费1360元交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敏、周某友、韦某强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敏、周某友、韦某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敏召集他人组织谋划犯罪,被告人周某友、韦某强听从安排负责实施,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友、韦某强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敏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友、韦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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