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于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和措施
时间:2023-11-14 23:40:06 1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如果公司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或公告后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认为相关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则人民法院应支持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条件,即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股东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总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果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相关股东抽逃出资,发起人应当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条件也得到了明确。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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