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简短准备工作内容,包括确定合议庭成员、送达检察院起诉书、通知当事人、辩护人等出庭作证,以及公开审判案件的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和开庭时间地点等。
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合议庭的成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刑事诉讼开庭前需要准备哪些事项?
刑事诉讼开庭前需要准备的事项是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庭审的公正、公正和公开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审判长需要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其次,公诉人需要出庭,向被告人出示起诉书,并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第三,被告人需要出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第四,合议庭需要对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提出异议,是否提出辩护意见等问题进行询问。最后,合议庭需要对庭审过程进行记录,并制作笔录。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开庭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包括审判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出庭陈述起诉事实和被告人陈述意见、合议庭询问被告人等。
刑事诉讼开庭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包括:审判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主持审理、公诉人出庭出示起诉书和陈述起诉事实与理由、被告人出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合议庭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提出异议、是否提出辩护意见等问题、以及庭审过程的记录和制作笔录。这些环节对于保障庭审公正、公正和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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