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企业为何选择破产?
时间:2023-06-06 17:02:54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商业交易活动的发展变化及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破产一词实际上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客观状态。这主要是指某一企业面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而进行清算的事实状态。通俗来说,就是企业出现资金问题,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债务或支付价款,因而变卖财产、全盘清算以清偿债务。倾家荡产即为此种破产的后果之一。

二是指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与前述不尽相同。根据我国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破产制度在法律意义上为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提供了三个制度选择: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上来讲,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以及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面对经营不善的企业,企业主有的跑路、有的申请破产,有的甚至跳楼自杀,做法不一。正确的做法或者说负责任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应该是申请企业破产,以法律程序实现各方利益的保护,当然,也包括资不抵债的企业主自身。

破产的价值和功能

回顾破产制度产生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破产制度的最终形成是建立在拯救企业的目的之上的。因而如何预防破产的发生以及如何在破产程序进程中对破产人进行免于破产命运的拯救就成为破产法新的制度命题。企业破产已不仅仅具有简单的清算功能,其更大的功能在于拯救企业,保护社会财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体例安排为:第八章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第九章规定破产和解制度,第十章规定破产清算制度。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从立法者意图来看,该法鼓励优先对问题企业施救。进一步说,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该法提供了由一种程序转换为另一种程序的若干通道;

2、规定了因拯救失败或其他法定事由而转为清算程序,避免无限期拖延;

3、在最终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之前,和解和重整程序有多次运用的可能;

4、债权人或债务人均有权利提出对企业的和解或重整。

企业在采取和解或重整措施之后实现继续经营的目标,自然皆大欢喜。同时,最终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得以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免除其自身的部分债务。对公司而言,这不仅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落实和保护,也是保障债权人公平有序受偿、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手段。

当然,在《企业破产法》中,适用该法的主体不限于公司等企业法人,对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的破产而言,该法同样适用,只是根据其他单行法的规定,这些主体的破产还将受到其他法律规则的限制和规范。

应当明确的是,任何商业活动都潜藏着或大或小的风险,而这也正是《企业破产法》出台和存在的原因所在。面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企业主跑路或自杀的做法,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经营秩序,将自身或家人卷入无尽的民事官司、道德谴责之中,还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非法集资罪妨害清算罪、逃税罪等刑事犯罪。跑路或自杀不等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往往是更多问题的开端,企业主理应正视所面对的困境,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刑事犯罪 最新知识
针对资不抵债企业为何选择破产?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资不抵债企业为何选择破产?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