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
时间:2023-03-14 19:13:08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夫妻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作为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夫或妻平等地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无论该财产具体由谁控制。因此,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存在,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借款来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另一方把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外,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审查了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无对案涉借款的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要审查该借款的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还是个人支出,从而确定该项债权是否成立。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

(1)这里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不是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但所得收入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该解释符合夫妻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本意。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收入,应当认定为本条第2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

如夫或妻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同样道理,如果一方的父母在婚前死亡,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分割遗产,由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这笔遗产应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之间写的借条有无法律效率

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故理应从夫或妻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理解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中借款,除借款来源属于借款人与出借人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本质上其实一致,应属民事借贷行为。因此,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个人所有或夫妻共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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