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式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9:00:35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记账式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1、记录方式不同:记账式国债通过债券托管系统记录债权,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必须开设账户;购买凭证式国债则不需开设账户,由发售银行向投资者出示凭证式国债收款单作为债权记录的证明。

2、机制不同: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是由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投标确定的;凭证式国债的利率是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定的。

3、表现方式不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凭证式国债不可以上市流通,但可以提前兑取。

4、预知程度不同:记账式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买卖价格(净价)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发行面值。当卖出价格高于买入价格时,表明卖出者不仅获得了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同时还获得了部分价差收益,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时,表明卖出者虽然获得了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但同时也付出了部分价差损失。因此,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于到期前卖出,其收益是不能提前预知的。而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时就将持有不同时间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做了规定,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按其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也就是说,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所能获得的收益是提前预知的,不会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

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投资者进行记账式证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二、国债的主要特点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

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债务人角度来看

国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等特点。

从债权人角度

国债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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