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刑期是否有变化趋势?
时间:2023-06-30 18:33:02 3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犯故意杀人罪的一般会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时,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同时还侵犯了社会秩序,故属于重罪,所以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所受刑罚较重。只有存在犯罪情节较轻时,刑罚才不会较重。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张xx故意杀人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汉中刑一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19xx年3月2日生于陕西省洋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10日被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0日由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江华,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9)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马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xx之夫雍x虎和同村村民杜xx、雍xx等人在洋县龙亭镇鞍山村村主任张xx家喝酒,晚10时许,杜xx、雍xx乘车将雍x虎送回家,张xx及其女雍女搀扶雍x虎休息后,雍女回另一卧室休息。约半小时后,雍x虎起床称有事到洋县县城并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张xx估计雍x虎打电话叫出租车来接,便上前夺手机不让其打电话并说:这时候了,你去城里搞啥呀?两人遂发生争执,张xx走出卧室到堂屋拿起一根钢管返回卧室,见雍x虎坐在沙发椅上斜靠着闭目休息,张xx举起钢管朝雍x虎头部猛击一下,雍x虎头部出血溜到地上,张xx见状,想起平时雍x虎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随产生了杀死雍x虎的念头,手持钢管朝雍x虎头部连续击打致其当场死亡。后张xx用铁锨在其家北侧的空地里挖好坑,将雍x虎的尸体头部用塑料袋及白布包裹,用绳索捆绑后拖至坑里掩埋,该张清洗了地面及粘在墙上、床巾被套等处的血迹,次日晨又对掩埋尸体的地方进行了平整和放置辣椒枯干予以掩饰。2009年2月5日张xx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据此事实,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辩称被害人雍x虎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案发当晚是被害人先用手卡其脖子,她挣脱后才拿钢管打的被害人,并感到十分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马江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雍x虎平时家庭观念淡薄,案发当晚在醉酒的情况下深夜要求外出,发生争执后卡被告人的脖子,有一定过错;(2)被告人张xx的犯罪故意是临时产生的,以往表现良好;(3)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xx之夫雍x虎和同村村民杜xx、雍xx等人在龙亭镇鞍山村村主任张xx家喝酒,22时许,杜xx、雍xx乘车将雍x虎送回家,张xx及其女雍女搀扶雍x虎休息后,雍女回另一卧室休息。约半小时后,雍x虎起床称有事要到洋县县城并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张xx估计雍x虎打电话叫出租车来接,便上前夺手机不让其打电话并说:这时候了,你去城里搞啥呀?两人遂发生争执,张xx走出卧室到其堂屋拿起一根钢管返回卧室,见雍x虎坐在沙发椅上斜靠着闭目休息,张xx举起钢管朝雍x虎头部猛击一下,致雍x虎头部出血倒地,张xx见状,想起平时雍x虎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随产生了杀死雍x虎的念头。遂又持钢管朝雍x虎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致其当场死亡(死年47岁)。后张xx用铁锨在其家北侧的空地里挖一长150CM、宽60CM的坑,将雍x虎的尸体头部用塑料袋及白布包裹,用粉色床单将尸体包裹起来,用绳索捆绑后拖至坑里掩埋。作案后,张xx清洗地面及粘在墙上、床巾及被套等处的血迹。次日晨,张xx又对掩埋尸体的地方进行了平整和放置辣椒枯干予以掩饰。2009年2月5日张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杀死雍x虎的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雍女证言,证实2009年正月初五(公历2009年1月30日)晚上10时许,其父雍x虎喝醉酒被同村村民杜xx和雍xx送回家,她和母亲张xx将父亲安顿睡下后自己也休息了。大约过了半小时,她迷迷糊糊听到家里咚的响了一声,把她惊醒了,她问母亲张xx是啥声音,张xx说是房后头的声音。第二天她起床后发现她父母睡房的床单被罩泡在盆里,其母张xx说是她父亲雍x虎吐在床上了。从正月初六一直到正月初十就没有见父亲。正月十一(2009年2月5日)8点多,其母张xx说她在正月初五晚上用家里的一根钢管将其父雍x虎打死后埋在房子跟前的空地里了。她听后感到事情重大,就陪同其母张xx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2、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09年2月4日下午四、五点钟,其嫂张xx对其讲,她于2009年正月初五晚上在她家中用钢管将其丈夫雍x虎打死后埋在房屋跟前的空地里了。

3、证人张建设证言,证实2009年2月4日晚,其妹张xx到其家中讲,正月初五晚上她在家中用一根钢管将丈夫雍x虎打死后埋在房跟前的空地里了,并说自己准备投案自首。

4、证人杜xx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1月30日同雍x虎等人一起喝酒并将醉酒的雍x虎送回家的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洋县龙亭镇鞍山村一组7号张xx家坐东向西两层楼房的一层。南一间为张xx夫妇卧室,东墙窗下放一桌子,桌面、右桌腿及桌前木凳上可见芝麻粒大小点状喷溅血迹。南界墙日历上可见三处点状喷溅血迹。南墙距东墙墙裙20X12CM范围可见点状喷溅血迹。床下地板砖面可见点状喷溅血迹。堂屋门东13CM处水泥地面可见10X18CM拖拉状血迹。在木门内南侧提取一长68.6CM、直径4.5CM的农用架子车轴用钢管,管体一端上粘附血迹。在张xx家厨房提取一根长995CM塑料绳,绳上粘附血迹。在距张xx家晒场北5M处有一梯形菜地,在距菜地南边140CM、东边175CM处挖掘后发现一东西向长150CM、宽60CM坑穴,坑穴内可见雍x虎尸体,尸体头东脚西,呈侧卧位,头部缠有白孝布条,内有塑料袋包裹,头部以下用粉红色床单包裹(现场提取)。

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xx带领侦查人员对掩埋尸体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并对作案工具钢管及绳索等进行了辨认。

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雍x虎尸体右枕、颞顶部可见长6CM斜形裂伤,创缘不齐可见挫伤带,方向右下至左上,深及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硬膜下广泛出血,两脑室可见血性液体,其余未见异常。结论:雍x虎系被钝性外力致头皮裂伤、硬脑膜下广泛出血、两脑室出血而死亡。

8、汉公刑技字(2009)16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墙壁上的血迹、钢管上的血迹、草绳上的血迹经DNA鉴定是死者雍x虎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

9、物证钢管、塑料绳、草绳、塑料袋、带血白布条、带血塑料袋、包裹尸体的粉红色床单。

10、被告人张xx供述,2009年农历正月初五(2009年1月30日)晚上,她和女儿雍女在家中睡觉,她丈夫雍x虎喝醉酒被雍xx和杜xx送回家,她和雍女搀扶雍x虎到卧室睡下。大约过了半小时,雍x虎起床上完厕所说他要进城里去,随即掏手机打电话,她估计他打电话是让出租车来接他,她就去夺手机不让雍x虎打电话并说:这阵子了,你去城里搞啥呀?,雍x虎一手卡住她的脖子说:你今天骚情我就把你日踏了。她挣脱后到堂屋,看见堂屋门背后靠了一根架子车钢管,她就拿上进到睡房,见雍x虎头斜靠在凉椅扶手上,她举起钢管朝雍x虎头部打了一下,雍x虎当即溜到了地下,头部出血,地上很快流了一滩血。这时她女儿雍女叫她,说其听到刚才响了一声是啥声音,声大得很,她到堂屋对雍女说是声音是房后响哩。她回到卧室,见雍x虎躺在地上,浑身打颤,头跟前流了些血,心中害怕,又想这几年雍x虎对她不关心,经常不回家,越想气越大,就举起钢管朝雍x虎头部又打了几下,当时雍x虎就没有再动弹。后来她到院场外北侧的空地里挖了一个坑,返回到睡房用塑料袋和白布缠在雍x虎的头上,用草绳和塑料绳把雍x虎的尸体拖到坑里,把雍x虎平时穿的一件蓝灰色羽绒服及床单扔到坑里,对尸体进行掩埋。当晚对血迹进行了清扫。第二天一早对掩埋地点又进行了平整,将沾有血迹的被套泡在盆里,对睡房里的血迹进行了清理。农历正月初十(2009年2月4日)她到王xx家里将她杀死雍x虎的事实经过告诉了王xx,当晚她到娘家将她杀死雍x虎的事实经过告诉了其姐张兰娃、其兄张建设、其弟张建新三人。第二天(2009年2月5日)又将杀死雍x虎的事实告诉了女儿雍女,在雍女、雍蓉娥、雍俊雄等人的陪同下到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在与丈夫雍x虎发生纠纷后,持械朝其头上击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持械朝被害人雍x虎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倒地后,没有停止加害,进行救治,而是持械继续击打被害人头部直至其死亡,且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罪证,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张xx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xx的犯罪故意临时产生且系家庭矛盾引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钢管一根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xx

审判员曹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xx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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