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非法。
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范畴。
当债权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时,
这时的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的合同,但不属于非法范畴。
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取利益时,则视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
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末获取利益时,如果超过三个月末还,则视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行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二、挪用公款审查起诉阶段会查账目吗?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会查账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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