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主体为多数,每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共同责任人内部仍有责任份额划分)。当权利人提出请求时,责任人不得以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为由拒绝,超过其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补偿。公司对外承担公司法人独立财产的有限责任。但当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公司破产,债权人债务无法清偿时,才能实行无限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公司面纱和深石原则的具体应用,也体现了公司有限责任的突破,现在已经被我国公司法所吸收。切记不要将公司对外承担的有限责任和股东通过揭开公司面纱承担的无限责任(对外)与公司内部股东承担的连带债权(对内)混淆。
补充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
1、首先明确,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个下位概念,它事实上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了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却产生了对宾馆的赔偿义务。这就是侵权补充赔偿责任规定的含义所在。
2、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补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之间首先要负担连带责任,仅仅是在责任的承担上有先后之分。而补充责任,又称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是从不真正连带责任发展而来的,也就是说都是数个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均相对独立。都是数个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
3、分清了这两个概念,来看你说的这个例题。第一个问题,夫妻双方离异,一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根本不存在夫妻二人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仅仅是一个责任承担先后的问题,那么这就是一个补充连带责任。第二个问题:这个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既不属于补充连带责任,也不属于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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