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迫切需要引入股东代表诉制度
时间:2023-06-05 15:54:38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投资者朱某告ST同达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此项诉讼与另外三起相同的ST同达虚假信息纠纷合并审理。最新消息称,被告方基本同意与原告方庭外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管理层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只要法定代表人不愿起诉,上市公司就处于无法起诉控制者的瘫痪状态,这是我国迫切需要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一个现实原因。他说,在中国,多数股东支配管理层,管理层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而损害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通过推行某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改变这种状况的前景并不乐观。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引进,将至少能够给多数股东控制的管理层增加某种外部压力。

据介绍,原告律师通常是代位诉讼真正的发动者。律师一旦发现足以构成代位诉讼的事实,往往会找到有资格充当原告的股东,争取他们的授权,成为诉讼代理人

方流芳称,我国司法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股东代位诉讼。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确认,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公司的诉权。2001年,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正式认可了股东代位诉讼的正当性。该案原告是公司股东,被告是公司董事长。原告声称:被告以公司名义为多数股东提供债务保证,造成公司295万元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公司损失。在该案判决书中,法院将此类诉讼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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