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滨路重大交通事故一死一伤伤者唐丽获赔67282.6元
时间:2023-06-05 09:16:02 2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唐x诉被告周x、刘x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被告赵金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主任律师代理原告唐x提起诉讼。

今天(2010年12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南法民初字第28xx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唐x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5706.67元、误工费4732元、护理费2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8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873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728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在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000元;余款48282.6元由被告刘x强赔偿28969.56元,被告周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付5800元,尚欠23169.56元)。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赔偿19313.04元(已付10166.5元,尚欠9146.54元)。上述赔偿金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被告刘x强负担857元,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负担572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赔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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