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缴纳方式是哪些
时间:2023-03-07 09:51:50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罚金的缴纳方式如下:

1、自动缴纳。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

2、强制缴纳。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3、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盗窃罪能不能不交罚金

盗窃罪罚金不可以不交。罚金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刑的积极功能有些什么

罚金刑的积极作用是:

1、对犯罪的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无论是对已经犯罪还是未然犯罪,罚金刑的剥夺功能都能得到充分发挥;

2、罚金刑不使犯罪人失去独特的自由功能,可以弥补短期剥夺自由刑的不足;

3、罚金刑是通过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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