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期、换发私人事务(S2)签证办证须知
申请期限
(一)申请S2签证延期的探亲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其他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90天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换发S2签证的(含持S2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年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被探望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需提交工作证或介绍信,以及身份证件)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机构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经国籍审核为外国籍而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办证时限:7个工作日;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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