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的概念及其与土地征收的区别。土地征收是国家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土地租赁权是国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让给土地使用(经营)单位。土地出让成本,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称“地价”,由土地使用单位一次性支付。此外,每年使用者都要向土地出让方缴纳费用。土地转让的期限各不相同。转让期满后,国家有权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无偿返还国家。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城市实行土地使用“租赁制”,即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般为50年)一次性转让给土地使用(经营)单位。土地征用也称为“土地征用”。土地改革是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措施。被征收的土地没有价格,其余的土地分配给除公有制以外没有土地或者土地很少的农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征收范围为:(一)农村宗祠、寺庙、寺院、教堂、学校、团体等公共用地;(二)农村工商业用地;(三)因其他职业或者缺少劳动力而少租土地的,人均拥有土地的数量为当地人民平均拥有土地的200%以上;(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富农在某些特殊地区租赁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
(5)半地主型富农如果大量租赁土地,超过自己的土地和租用的土地,就会征用他们租赁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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