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费应具备人社部13号令、20号令规定的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二是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与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延期缴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在省直参保的提供第一项、第二项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费的报告;
2、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事实材料;
3、省辖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费的审核意见报告。
延期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期间,可以对部分参保职工单独办理补缴,以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关系转移。延期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非经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缴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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