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读者打电话询问本报,签订购房合同时,总是发现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这样一个条款:当事人双方有争议时,可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那么,该条款对购买新房的人来说到底有哪些利弊呢?
厦门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说,对购房者来讲,签订此条款后,遇到纠纷申请仲裁时,只要仲裁结果出来就必须执行,购房者即使觉得仲裁结果不合理也没有大的回旋余地了。但是,这一条款对购房者的利处是,不用在打官司上耗费过多的时间,弱势的个人不会被开发商拖死。因此,厦门仲裁委员会建议大家,如果不是十分信任开发商,应该在充分协商之后,再选择大家共同认可的解决纠纷方式,不一定必须按照开发商的意图全部选择仲裁方式。
仲裁具有保密性质,仲裁庭审理时,人员不能超过上图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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