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强制性的,没交的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四个案例,可知,无论是法律法规规定还是法律实践层面,目前存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使得对其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并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排除。另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此处又为用人单位逾期补缴的起始时间点及缴费基数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
二、关于在用人单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职工如何救济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律实践,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一般都是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至于具体的途径因各地的规定不同而呈现异样。就南京地区来说,《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作出了更具细致化的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在投诉的职工已经取得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其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同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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