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过错形式是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是其他严重后果,但是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或者是认为可以避免。从而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正确认定?
1、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虽然是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厂矿企业职工因为违反有关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的管理规定,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理。
(1)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职工(自然人)。
(2)行为方式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职工或者生产指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常见的是偷工减料或者降低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如豆腐渣工程,因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
2、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有关单位不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事故的情况。设置本罪名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惩治违反《劳动保护法》的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针对职工(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进行惩罚。
3、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与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区别
(1)发生的场合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一般发生在业务活动中,具有业务过失性质;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够小心谨慎而导致严重后果,属于普通过失。
(2)主体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厂矿企业的职工和铁路、航空职工;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行为特点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业务规章;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生活常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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