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的义务是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这是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保证出租的房屋适合承租人使用,并保证该房屋不被第三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即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
(3)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租赁期间出卖租赁房屋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不得在买卖合同中订有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的条款。租赁期满后房屋继续出租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2、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和正常、合理使用房屋,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原状。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对房屋的使用权。
(4)租赁期满按约定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