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执行限期
时间:2023-07-01 17:03:56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收财产的执行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即对于没收财产的执行,要求法院的执行部门应该在六个月内进行处理完毕。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是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因此没收财产的执行,一般也是按照民商事案件中的执行程序进行处理的。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要是需要对其判处没收财产的处罚,可以是单处没收财产也可以是并处没收财产,这针对的就是没收财产的方式,也就是选科式和并科式。而没收财产的范围,针对的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合法的财产,不是犯罪所得也不是非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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