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一男子公交猥亵女生被拘留,猥亵他人怎么处罚
4月5日,山东淄博一名男子在公交上猥亵返校女孩。司机关闭车门后,男子试图从窗户逃跑,一条腿已伸到窗外,此时车外一名过路男子弄清情况后,上前阻止并奋力将其塞回车内。乘客姜女士称:男子摸了女生后,女生大哭,司机当即停车报警,并锁住车门,乘客也都耐心等待。最终在众人合力下,男子被警方带走,被依法拘留7日。
猥亵他人怎么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猥亵罪的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1、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三、猥亵罪证据有哪些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一直,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材料
其中视听材料又分: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再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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