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办人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申请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方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保,其安全性能及能效指标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3、使用方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1、由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该表;填写内容真实,正确,完整;2、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2、有效期内;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委托书须提供原件,1份;身份证件须提供复印件,一式1份,内容清晰可辨;2、有效期内;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四、办理机构
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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