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震后造谣被拘,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2-19 21:31:52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宜宾震后造谣被拘最新消息

7月4日下午,@宜宾公安发布消息称,编造宜宾长宁6.0级地震后出现120米长巨龙的造谣者张某某已被治安拘留。

事件回顾

6.17宜宾长宁6.0级地震后,一个名叫@阚老大1935的网友在微博上发表图文称:

宜宾地震泥石流山洪暴发,一条长达120米的巨龙,腰粗直径为1.5米,今日下午两点从水面翻腾上岸,引来数千人围观。成都市委高度重视,下令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其伤害,有关专家专机飞往此地,初步判定此次地震与这庞然大物有关。

就是这样一条在很多人看起来很假的消息,却引发了不少人的转发和恐慌,尤其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年人。

官方通报

为回应网民和社会的关切,@宜宾网警巡查执法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周密仔细调查工作并成功锁定违法嫌疑人。

据@宜宾公安发布消息称,7日3日,在重庆警方的协助下,案侦民警在重庆南岸区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某(男,现年50岁,重庆人)挡获,经突审,其交待了出于想吹吹牛,整起好耍的原因,编造了灾区出现巨龙谣言并在网上发布。

目前,宜宾警方已对张某某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现羁押于宜宾长宁县拘留所。同时,张某某也对自己网上的不当行为公开向网友道歉。

警方表示:公安机关有坚决打击任何谣言的信心和决心!

二、宜宾震后造谣被拘,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就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什么

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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