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如何处理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二、法院在处理有关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虽然相关政策对死亡抚恤金的补偿对象和标准有一些规定,但是因为如下一些问题,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感到左右为难,甚至可能会产生自相矛盾的处理。
1.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一项事务只有在对其性质或本质有清楚了解时,才能更好、更全面地对其有彻底认识,也才有可能处理好与此相关的事情。因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死亡抚恤金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存在”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在有关死亡抚恤金的纠纷案件中究竟是按死者的遗产处理,还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或按其他处理存有争议,处理结果也因此五花八门。
2.对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处理的规定欠缺。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且不允许法官造法,所以法官审理案件遵循的“三段论”中的大前提(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对纠纷定性与分类和正确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前提。然而通观我国民事案件的案由规定,其中没有关于死亡抚恤金纠纷的案由规定,尽管如此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为解决问题审判者只能找相关和类似的案由来处理死亡抚恤金的纠纷。但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再加上不同案由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这就难免不导致相同纠纷有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存在。而这又是有损司法权威的。
三、抚恤金纠纷案件审理难的原因
审判实践中审理抚恤金案件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适用难。从《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上述三类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因此,不能按照《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即使死者生前对上述抚恤金以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分割,也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如何理解上述抚恤金的性质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范畴,《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列入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给付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和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的物质补偿。而工亡补助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一次性抚恤金也同样具有上述性质。
二是调解难度大。由于抚恤金分割案件往往发生于家庭内部亲属之间,案件在进入诉讼之前,乡、村干部以及家族长辈多已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已荡然无存,相互妥协的空间几乎为零。同时,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的相互冲突也是导致此类案件难以调解的重要原因。如出嫁女儿对父母死亡抚恤金的分割,丧偶儿媳对丈夫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等等。
三是审理程序难以把握。一方面,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死者亲属较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容易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同时,对于保管待支付抚恤金的人或单位是否应当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尚存争议,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抚恤金分割案件中往往参杂有分割部分遗产的情况,因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也未规定要求并案审理,因此,部分法院对遗产部分不做处理,也有部分法院根据司法便民的原则,进行合并审理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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