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1、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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