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居期间虽然无法定的相互扶助、抚养义务,但依照善良风俗双方应对此同居关系期间,有“扶助义务”。尤其同居期间一人突发疾病,为其支付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应认定为“扶助义务”。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垫付的医疗费用算不算不当得利,应该结合双方同居期间长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消费主要由谁支付、导致一方疾病原因、双方为共同生活创造的劳动财富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在费用没有超过社会认可范围内,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当然,如果一方患病不是因为共同生活期间劳动所致,另一方支出的医疗费亦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成立不当得利。
律师补充: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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