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威胁罪判决书范本
时间:2023-04-25 10:01:08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个体,捕前住户籍所在地。2001年9月10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郭建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范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一足疗店内以曾为被害人刘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村口开设的棋牌室管事为由,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刘某给其写下五万元的欠条。随后,在2016年5月10日、11日、15日、19日,被告人范某等人分四次强行向刘某索要现金共10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郭xx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不构成累犯。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村口开设了一家棋牌室。经营过程中,刘某曾委托被告人范某为棋牌室解决纠纷。2016年5月初,被告人范某以帮过刘某为由,开始向刘某索要金钱。后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一足疗店内,被告人范某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刘某给其写下五万元的欠条。随后,在2016年5月10日、11日、15日、19日,被告人范某伙同崔某等人分四次强行向刘某索要现金共10000元。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范某于2016年7月23日被抓获。

被告人范某有一次犯罪记录:2001年9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对被告人范某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崔某、贾某、洪某、龚某、刘某、郑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某强迫被害人刘某写下金额为五万元的欠条,其主观意图敲诈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五万元。在实际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敲诈得手一万元,该款系犯罪既遂部分,剩余四万元因被告人范某被抓获而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于被告人范某的量刑情节有:1、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大部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4、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xxx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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