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和解
时间:2023-06-01 16:03:58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侦查阶段刑事和解

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在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符合撤案条件的,应当立即依法撤案。对其它案件,公安机关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即对于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诉案件可予行政处罚);

二、刑事和解的范围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为入户盗窃的除外);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有醉酒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机动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严重超载、交通肇事逃逸、故意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曾因交通肇事被判过刑、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责及其他严重违章致人死亡等情节的除外);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三、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四、刑事和解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并有明确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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