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
时间:2023-05-05 19:32:59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调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

湘公交传发(2015)3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湖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4年统计调查数据,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调整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元;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5元。

请各办案单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赔偿项目明细:

一、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

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18335元/年×(18-X)年*伤残系数100%=★元

B年龄60岁≤X≤75岁18335元/年×(80-X)年*伤残系数100%=★元

C年龄X≥75岁18335元/年×5年*伤残系数100%=9167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9025/年×(18-X)年*伤残系数100%=★元

B年龄60岁≤X≤75岁9025元/年×(80-X)年*伤残系数100%=★元

C年龄X≥75岁9025元/年×5年*伤残系数100%=45125元

四、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五、死亡赔偿金:城镇:531400;农村:201200。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26570元/年×20年=531400元

B年龄60岁≤X≤75岁26570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26570元/年×5年=13285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10060元/年×20年=201200元

B年龄60岁≤X≤75岁10060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10060元/年×5年=50300元

六、丧葬费: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3年度湖南省月平工资:3658元)

七、医疗费: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八、误工费: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九、护理费: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十、交通费: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2014《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为100元/天。

十二、营养费: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三、精神抚慰金: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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