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保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全文4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