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一、是否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存方才可以提存
出现了《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即便没有约定也可以提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债权人拒绝或无法受领。所谓受领,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一系列情形。如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下落不明应该是归责于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债务人也只有在尽相当的注意而不知债权人住所的前提才能申请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在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没有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等代替债权人受领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四)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的。既然合同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自然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熟时,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提存需要按什么程序进行
合同提存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然后债务人提交提存物,接着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最后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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