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国办发〔2002〕40号文和粤发〔2001〕9号文结合起来,认真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各项工作。在国家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暂停设镇报批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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