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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