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企业如何提出拒绝付款
时间:2023-06-12 16:45:51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如果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协议,销货企业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购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购销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绝承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在第一联“拒绝承付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为回单(完全拒付)或支款通知(部分拒付)退给付款单位。同时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全部拒付)及拒付商品清单(部分拒付)等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

按照规定,付款单位不得无理由拒付。对于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拒金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受理,并实行强制扣款,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并对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

付款单位自提自运商品的,不得拒付,因为收款单位在自提自运商品时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已经当面验收。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如果是全部拒付的,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的增减变动,因而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将“拒绝承付理由书”妥善保管,并在“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中对拒付情况加以登记即可。如果在拒付时,收款单位发出的商品、物资已经收到,应在“代管物资登记簿”中对收到的物货进行详细登记。如果付款单位实行部分拒付,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按照部分承付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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