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各方法律关系有哪些
时间:2023-05-04 15:51:24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按贷款买房中存在三种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一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

二是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贷款关系;

三是开发公司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的产生是因为开发商在办理预售商品房业务时,其必须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贷款银行共同商定,签订楼宇按揭协议,约定由贷款银行提供一定限额和期限的贷款服务,而后贷款银行才据此向广大购房者提供贷款服务,将贷款款项划拨开发公司。这种合作关系先于购房者购房、贷款行为存在,因此往往忽视。其实他是抵押贷款购房行为中缺一不可的环节,如果没有这种合作关系为前提,开发商不能从事商品房预售业务,购房者也无法向银行贷款。正是这种合作关系把房屋买卖以及抵押贷款这两种不同的行为连接起来,使贷款银行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纠纷中,无法袖手旁观,必须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在这种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应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银行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条三人参加诉讼,应由银行自主决定是否对原、被告双方提起诉讼,而不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在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的情况下,按揭贷款合同也应当解除,而且应由开发商承担向按揭银行返还贷款的责任。这是因为,就贷款资金而言,购房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享有人,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享有人,而按揭银行才是真正的权利享有人。按揭银行所提供的贷款对购房人来说,是购房人对按揭银行所负的债务。因此,购房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购房人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具有消灭购房人对其债权人的债务的积极意义,从俩的消灭来说是允许的。

另一方面,按揭贷款购房,由于物的担保的性质,设定于特定物上的担保,事实上是由开发商设定和承担责任的。试想,在解除购房合同下,购房人根本不可能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而由开发商继续管领所有建成和未建成的房屋,购房人何可来抵押物呢?只有物的抵押效力依然存在,才可能有效地保护和实现按揭银行的权利,这正是按揭贷款购房方式设计的主要目的,且开发商已实际占有贷款的,由开发商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是按揭贷款购房方式的特定要求决定的,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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