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
1、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的理由,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二、法院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申请复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发出执行通知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采取强制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2、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形,必要的时候可采取强制措施,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需要以诉讼为前提,通过诉讼确定基本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才可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相关的证件和手续是否齐全,注意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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