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有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可能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48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配偶。夫妻关系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尚未出生的胎儿(遗腹子),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出嫁的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专题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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