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联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案件简介]
一、具体案件
1997年10月27日,**公司与**迪戈谷物有限公司(decoms.a)签订了销售合同,后者购买了12000吨散装豆粕(增加或减少10%,由卖方选择)。货物的约定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的cfrfo(成本和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280.6美元,加上信用证期间的利息,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为45%,最大含水量为12%。然后,**公司根据每吨286.6美元的发票单价计算并支付了款项。
1997年11月25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上述进口豆粕运输保险单的货物装运协议,该保险单正面注明运输工具为“拉姆达斯”号货轮;出发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
全文3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