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可以申请到本地服刑。
如果没有正当的、重大的、合法的理由是很难批准的。因为犯人调动,要逐级报请到两地监狱的共同上级批准,并由两名以上警察亲自押解交接。监狱是省直管的部门,调动一个或多名犯人需要司法部协调,难度很大。服刑中最主要的是能不能早点重获自由,至于探监个人认为不是最重要的。一般都是在判决生效地服刑,除非当地不具备服刑条件才可以发回原籍服刑。即服刑人员过多,牢房不够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法院管辖适用行为地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行为地以外的法院才能审理。罪犯在居住地以外被判刑后,为了便于对其刑罚的监督和今后减刑、假释、假释、保外就医的申请和审查,他将在犯罪地的监狱服刑,他们将被送回原籍地服刑。当然,如果原籍地更有利于罪犯改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其家属或委托人申请,经原籍监狱、监狱、法院批准后,仍有可能返回原籍服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时间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
服刑多久可以申请减刑
只要表现积极,符合减刑条件,不分时间长短。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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