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中是包括了因果关系需求的,在犯罪既遂中必须要求实际损害结果和实际行为的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构成这个因果关系的话,就没有办法构成犯罪既遂了。
刑事犯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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