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非诉讼的区别:
第一,含义不同
诉讼: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方解决纠纷的形式。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因争议不解而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起诉。
非诉讼:非诉讼是法律事务。从广义上讲,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处理方式来看,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两个含义。
第二,程序不同
诉讼: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注意用词变化,两审不等于二审),分为一审和二审,但有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非诉讼:非诉讼必须是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必须是不通过诉讼处理的法律事实。
第三,使用情况不同
诉讼:诉讼是在自身受到侵害或权利受到侵害时使用的。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诉讼是叙述、告诉、告发、控告的意思,诉讼是争论是非、曲直的意思。连用两个字就是告诉法庭,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
非诉讼:非诉讼适用于无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非诉讼办理法律事务必须包括三个含义:
(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
(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者委托。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区别
1、原告既可提出复数的请求权,也可主张单一的请求权,比如对于同一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和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请求,但只要案件事实单均不影响诉的惟一性,当事人同时主张数个请求权的不构成诉的合并,从一个请求权变更为另一个请求权的不构成诉的变更,当事人以同一案件事实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再行起诉的,法院应予禁止,以避免诉累。而诉讼标的唯一性是区分此诉和彼诉的标志。
2、诉讼标的是从案件的整体而言,诉讼请求则是具体的主张。如前面所提到的有在质的方面、在量的方面的要求。
3、是否可变更不同:诉讼标的是不能变更的,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如果变更了原来的诉,实际上相当于产生了一个新的诉。而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的,而且诉讼请求还可以放弃,也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诉讼请求的变更并不引起诉的变更。
针对原告提出来的变更诉讼标的的这种请求,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的结果一般是不同意,当然在裁定书当中会标注清楚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裁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假如说诉讼标的都发生了变更,那就等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得重新梳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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