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房产转移需要先注销户口。身故保险金是商业人寿保险中的专用名词,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办理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对于正常死亡的公民,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公民,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该先注销户口。因为房产的转移涉及到继承权问题,按照规矩来办理即可,虽然可能会有些麻烦。身故保险金是商业的人寿保险中的专用名词,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为其购买人寿保险后身故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扩展资料: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死亡后如何办理户口注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死亡后如何办理户口注销的具体流程为:
1. 死者生前由家庭户或集体户户口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死者生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交回原户口登记机关;
2. 死者生前是学生、军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死者生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交回原户口登记机关;
3. 死者生前是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死者生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交回原户口登记机关;
4. 死者生前是宗教界人员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宗教团体出具证明,交回原户口登记机关;
5. 死者生前是执行外交、公安、武装警察部队任务的人员或者服刑人员、劳教劳改人员,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死者生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交回原户口登记机关;
6. 死者生前是其他人员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死者生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交回原户口登记机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在办理户口注销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死亡证明、户口簿等。
综上所述,死亡后如何办理户口注销需要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在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户口注销办理完成。
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先注销户口。因为房产的转移涉及到继承权问题,按照规矩来办理即可,虽然可能会有些麻烦。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死亡后如何办理户口注销的具体流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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