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要有哪些组成部分
时间:2023-08-18 17:12:45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坏生产经营罪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本罪侵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只要属于生产经营,无论属于什么性质,被破坏的都可以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破坏机械设备、破坏牲畜或者其他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对于这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砸碎、烧毁,还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排除。但无论方式如何,手段如何,被破坏的对象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被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辨析

(一)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刑法理论称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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