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公司董事长陈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00年11月至今,陈某先后担任河南谷物储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经理。2003年11月,陈某以急需用钱装修房子为由,从公司支出4万元。
去年7月,因购买集资房,陈某用打借据的形式再次从公司财务部支出20万元。今年4月27日,陈某将上述款项全部还给公司。陈某说,向公司财务借款,只需要口头申请,由他和财务人员协商后、申请人签字就可以了。我有借款手续,属于正常的借款,怎么算是挪用呢?
但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自己批准自己的借款,已经涉嫌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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