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快速路倒车怎么处理?
时间:2023-08-03 18:14:08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被扣12分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考试,办理销分手续,取回驾驶证;AB证需要办理降级业务;若是实习期扣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想要取得驾驶证需要重新考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一、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倒车的处罚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新交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

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倒车被扣12分的处理:

(一)一般情况的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4、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参加学习考试的流程:

(1)违法记分满12分(含)的驾驶员,到交警大队各中队或机动车管理所开具违法交通管理满分通知书。

(2)持该通知书到安全教育学校进行学习,学习完毕后,核发学习卡,约考(学习报名时须带,近期一寸彩照一张)。

(3)交警大队车管所对已办理约考手续的驾驶员进行考试,合格者办理销分手续,取回驾驶证,若驾驶证被扣在交警中队,凭考试合格通知书到驾驶证被扣交警中队领取驾驶证。

(二)驾驶证是AB类的,被扣12分的处理:

1、驾驶证是AB类的,被扣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参加理论学习和考试,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2、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各市车管所及各分所业务窗口均可办理。

(1)准备好以下资料:

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驾驶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近期一寸免冠白底便服照片2张。

(2)驾驶人持所需材料到窗口取号、受理、缴纳10元工本费后,当日即可取得驾驶证。

(三)实习期被扣12分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想要取得驾驶证需要重新考取。具体考试流程与新生报驾考完全一致,重新考驾照的流程一般如下:

1、报名。直接到驾校报名。

2、体检。报完名后,要去车管所进行体检,主要是检查听力、红绿色盲、握力之类,很少有人不合格。

3、体检合格以后,就要按驾校的安排进行理论学习。

4、科目一通过以后,就要进行科目二的学习,也就是场地内的驾驶技术。

5、科目二通过之后,就是科目三的学习,即实际道路的驾驶。

6、通过科目三以后,还要再进行一场理论考试,即科目四。通过笔试后,就可以等着拿驾照了。

三、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倒车缴纳罚款的处理: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缴纳罚款的方法: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城市快速路倒车扣几分

在城市道路上倒车扣3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如果是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所以,在城市道路上倒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3分,同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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