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股票买进和卖出都要收手续费,买进和卖出佣金由各证券商自定。印花税:3‰(2008年印花税下调,单边收取1‰)。另外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过户费,不足1元时收1元。深圳不收过户费。上海委托费5元(按每笔收费),深圳不收委托费。
二、历次印花税调整
1990年6月28日深市对卖方开征6‰印花税股票
1990年11月23日深市对买方开征6‰印花税
1991年10月深市调至3‰,沪市开始双边征收3‰
1992年6月12日按3‰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从3‰上调至5‰
1998年6月12日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1日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2001年11月16日从4‰调整为2‰
2005年1月23日从2‰调整为1‰
2007年5月30日从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从3‰调整为1‰
2008年09月19日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三、费用介绍
股票的交易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4‰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
(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5元;证券投资基金佣金为成交金额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佣金为成交金额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三)过户费
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