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可以提起的诉讼有:
(1)当事人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
(2)股东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中将其记载为公司股东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要求登记为显名股东的诉讼;
(5)股东知情权诉讼;
(6)股东表决权诉讼
(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9)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10)股东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
(11)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11)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12)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13)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14)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15)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讼;
(16)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17)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等。
一、在哪些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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