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的概念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公平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自愿原则,即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法律关系。三、公平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五、公序良俗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善良风俗。六、绿色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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